2024年11月9日上午,黄某平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在街上赶集,不慎与他人车辆发生刮蹭,对方报警后,交警大队车江中队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。
在事故处理过程中,交警发现黄某平系无牌、无证、无保险驾驶。随即,交警依法对黄某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,对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及钥匙进行暂扣处理,并告知黄某平在处理违法行为、购买保险后,可依凭证到停车场取车。
2025年1月15日,违法行为人黄某平在未接受行政部门处罚、未经执法人员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私人关系联系停车场,私自转移被依法扣留的摩托车,其行为已经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。2月19日,黄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。
(车江派出所民辅警送拘违法行为人)
然而,黄某平之子黄某达知道此事后,出于“报复”心理,故捏造“其父亲车辆被交警出售,赃款不知去向”等问题,并分别于1月23日、24日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。经县纪委监委会同相关部门核查,黄某达反映问题均不属实。
黄某达对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江中队民警进行诬告陷害,对交警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,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达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。
警示呼吁
敬畏法律,勿存侥幸:“私取查扣亦为盗”,财物被暂扣后,占有权已暂时转移到行政执法机关,行政执法机关对该财物负有保管的责任,未经法律程序私自取回将面临法律制裁。